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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接受投资转入的货物,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时,其扣税凭证符合规定的,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提示】对于进口货物,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若标明两个单位名称,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单位抵扣税款。
3、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所代扣代缴的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