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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提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退保金)×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10%;其他企业:合同协议金额 5%)
2.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3.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5.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