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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环球网校·2018-07-09 11:23:05浏览73 收藏36
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学习时将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广大考生加油!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适用范围

①所有的企业法人

②个人独资企业

③合伙企业

④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

⑤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2、地域适用范围

当然适用于中国境内;并且对债务人在中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温馨提示】学习以上知识点后,环球网校小编建议考生做题巩固一下学习的内容!看看自己掌握本文知识点的程度如何?

【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答案】C

【解析】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实施破产的特殊事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政策性破产已经不再适用,因此选项 A 错误;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选项 B 错误;依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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