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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

环球网校·2018-07-02 11:26:16浏览130 收藏26
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学习时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知识点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广大考生加油!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

一、公司法人权利能力限制

1.对外投资限制

2.担保限制★★★(注意案例)

3.借款限制★★★(注意案例)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

决议不成立

(1)决议未作出:

①公司未召开会议,但(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或者(所有)公司依据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②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2)虽作出决议,但不符合法定条件:

①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②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诉讼当事人:股东/董事/监事 —— 公司

三、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无效或可撤销★★★

1、无效可撤销

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程序、表决方式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

撤销权行使的期限: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2、诉讼当事人

无效:股东/董事/监事 —— 公司;

可撤销:原告需具有股东资格

3、后果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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