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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环球网校·2018-05-15 10:57:16浏览53 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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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三章物权变动及其原因”学习时将物权法律制度掌握,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没有辛勤的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
物权变动及其原因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原始取得 如: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等

继受取得 如:买卖、赠与、互易、继承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

买卖、赠与、互易、抵押、质押等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需公示)

①事实行为: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②基于法定: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

③基于公法行为:自法院或仲裁委的法律文书或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

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三)不动产——登记 ★★★

首次登记:未办理首次登记,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

变更登记: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

转移登记: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

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的消灭时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产权证与登记簿内容不一致,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1、不动产

登记生效主义(1)房屋买卖;(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3)不动产的抵押

2、动产

交付生效主义(1)普通动产所有权变更;(2)动产质押;(3)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权利质押)

登记对抗主义(1)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变更;(2)动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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