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注册会计师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宣告

环球网校·2018-04-25 13:28:10浏览27 收藏10
摘要 2018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8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破产宣告”学习时将各个知识点扎实掌握,一起学习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考点,以帮助大家提前掌握。
破产宣告

应当宣告破产的:

(1)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直接宣告;

(2)未通过重整或重整失败;

(3)未通过和解或和解终止。

不予宣告破产破产:

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①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必须是债权人自愿接受的担保)

②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