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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总管破产事务的人。
1、管理人基本条件
可以担任: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不得担任:(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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