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7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 )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
四分之三
五分之四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7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