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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联合发布:河北省初级安全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2024-01-24 10:17:53浏览300 收藏60
摘要 1月2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1月23日,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河北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对《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官方公告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秦皇岛市海洋和渔业局、唐山市海洋口岸和港航管理局、沧州市港航管理局;雄安新区应急管理局、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公共服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智力支撑,做好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工作。按照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对《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

2024年1月19日

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组成,负责全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

第三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实务》2 个科目,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公共科目,考试时间为 2 小时;《安全生产实务》为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 2.5 小时;专业科目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和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等 7 个专业。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可根据报考条件和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四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具体考务工作由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实施。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公共科目的命审题和阅卷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业科目的命审题和阅卷工作。

第五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 2 个考试年度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人员必须在连续 2 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可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电子证书),该证书作为注册的依据。

第六条 已取得某一专业类别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报考其他专业类别的《安全生产实务》专业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专业(增项)成绩合格证明。持(增项)成绩合格证明者可在其所有成绩合格专业范围内,根据需要选择专业类别进行注册,未注册的专业成绩仍然有效。

第七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根据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点设置在设区市主城区,报考人员数量较少时可统一设置在省会城市主城区。具体考试时间及考点设置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报考人员原则上在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中央部属在冀单位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九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4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5 年。

(二)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2 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 3 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

第十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告知承诺制报考。

第十一条 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颁布的《关于 33 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规定,按照每科试卷满分(100 分)的 60%(60 分)划定合格分数线。

第十二条 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放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考试合格证明(电子证书)。证书或专业考试合格证明由省应急管理厅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用印。

第十三条 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并符合注册条件的,可申请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注册,有关注册和执业按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执业注册中发现虚假承诺和违纪违规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及注册和执业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审题与组织管理)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工作。报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五条 考试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切实做好从考试试题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 31 号)处理。

第十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可组织行业协会、大专院校等,按照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写考试辅导用书,但不作为考试指定教材。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应急管理厅等五部门印发的《河北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冀应急〔2020〕3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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