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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河北初级安全工程师补考于2023年3月25日举行,本站编辑为大家整理了“2022年河北初级安全工程师补考必背考点”供大家参考。
一、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职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自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公众监督、社区组织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公民、工会、社区基层组织和新闻媒体,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目前,我国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很多。这些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的规定,从不同方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各有关部门的统称,具体包括两类政府部门,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九十四条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另一类是《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部门”。法律所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权之一,是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行政许可职责从4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2)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3)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4)规范行政许可的特别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为了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赋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要的监督管理手段,《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赋予了4项职权。
1、现场检查权
2、当场处理权
3、紧急处置权
4、查封扣押权
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2.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3.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加继续教育——也是义务
5.使用本人的执业证;
6.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7.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义务
1.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2.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4.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5.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6.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
7.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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