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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立法及生产法基本框架:
—、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现状及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一)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1.安全生产的含义
由源头管理、过程控制、应急救援和事故查处等4个部分构成。安全生产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的安全防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监管监察、应急救援和事故査处,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服务、科研教育和宣传培训等。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主体包括企业责任主体、中介服务主体、政府监管主体和从事安全生产的从业人员。
2.安全生产立法的含义
安全生产立法有两层含义
一是泛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订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
二是专指国家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立法在实践中通常特指后者。
(二)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现状
(三)加强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
(1)亟待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和安全素质。
(2)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制修订相关立法,依法规范。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尚待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4)现行安全生产立法尚存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5)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对立法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二、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掌握)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重点)
1.根据法的不同层级和效力位阶,可以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关法的立法。
下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的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
下位法的数量一般要多于上位法。
1.法律
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建筑法》《工会法》《矿产资源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煤炭法》和《电力法》等。
2.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1)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有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相同。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
安全生产规章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者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法定安全生产标准主要是指强制性安全生产标准。
(1)国家标准。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2)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安全生产领域内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但不得与其相抵触。
2.根据同一层级的法的适用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是适用于安全生产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基本问题、共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不解决某一领域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的法律问题。
特别法是适用于某些安全生产领域独立存在的特殊性、专业性问题的法律规范,它们往往比一般法更专业、更具体、更有可操作性。
如《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域的一般法,它所确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方针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普遍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领域。但对于消防安全和道路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航安全领域存在的特殊问题,其他有关专门法律另有规定的,则应适用《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特别法。
据此,在同一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问题的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3.根据法的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规范,可分为综合性法与单行法。
综合性法不受法律规范层级的限制,而是将各个层级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作为整体来看待,适用于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域或某一领域的主要方面。单行法的内容只涉及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安全生产问题。
《安全生产法》就属于综合性法律,《矿山安全法》就是单独适用于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单行法律。但是就矿山开采安全生产的整体而言,《矿山安全法》又是综合性法,各个矿种开采安全生产的立法则是矿山安全立法的单行法。如《煤炭法》既是煤炭工业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和矿山安全的单行法。如《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既是煤矿安全监察的综合性法,又是《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法》的单行法和配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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