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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

环球网校·2020-12-18 09:36:52浏览75 收藏15
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20年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高频考点: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查看更多备考资料请关注环球网校(环球青藤旗下品牌)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频道,祝学习愉快!

爆破作业的安全许可:

《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民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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