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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使甩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基本安全要求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2.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关于安全设备设施的设置的规定。
4.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项管理规定。
5.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规定。
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评价的规定。
(二)安全使用许可证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具体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1.安全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4)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2.申办程序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申办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安全使用许可证的信息共享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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