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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的法律要求:
(1)规范使用
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2)登记建档
1)登记
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2)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技术资料和文件;
②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③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④维护保养记录;
⑤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3)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设置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4)特种设备委托管理的安全要求
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5)电梯的维护保养资质
电梯定期维保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其他(日常检查、每日运行前例行检查、定期检验、变更、报废、充装等与《条例》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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