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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①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自然灾害事故
人为责任事故
②事故责任主体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人员
③法律责任追究
行政责任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它与行政责任的区别:
负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从业人员和中介服务机构有关人员。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当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九十七条)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
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香港、澳门除外)
对人的效力:(第二条)
包括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只限定生产经营领域。公共场所集会、正在使用的民用建筑垮塌造成的安全问题,不属于本法适用范围。)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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