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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安全工程专业人才选拔机制,促进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安全工程工作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安全工程领域从事安全科学应用、安全技术服务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其中事业单位人员应按照评聘结合原则执行。
(一)安全科学应用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生产科学理论和政策研究应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标准制修订;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研发;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与推广等工作。
(二)安全技术服务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评价与评估认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等工作。
(三)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指从事安全监督、检查管理;事故预测预防与调查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按照本办法评审通过,并获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聘任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热爱安全工程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和敬业精神,积极为安全工程领域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五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安全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相应理、工学科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并注册后,实际聘任安全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其他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因岗位变更,实际从事安全工程专业相关工作1年以上,可申请转评。
第六条 学历资历不符合第五条规定,但按照《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见附件)达到规定分值可进行申报。规定分值由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根据行业发展情况确定。
第七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八名),或三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3.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主要起草人(排名第一)。
4.省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前三),或专利银奖(排名前二),或专利优秀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
第八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从事安全工程相关工作满5年,且实际聘任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 5 年以上。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类别人员,转评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职务 1 年以上,且取得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资格后的任职年限与取得安全工程高级工程师资格后的任职年限累计相加满 5 年以上。
第九条 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成果之一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1.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一等奖(前五名)、二等奖(前三名)获奖人员。
2.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二名)、二等奖(第一名)获奖人员。
3.行业国际标准/国际建议主导制订者(排名第一)。
4.国家级专利金奖(排名前三)获奖人员。
第十条 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高级工程师、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近3年年度考核为合格(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继续教育要求:申报人员应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应学时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安全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安全工程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工作经历与能力之一:
1.具有县(区、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或推广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2.具有开展安全工程领域相关理论与技术研究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3.具有编写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规程/规范/规划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4.具有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工程技术项目)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5.具有受政府委托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承担主要的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的工作经历和能力。
6.具有安全生产评价、认证、评估、检测检验、管理咨询或工程设计等安全技术服务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市(厅、局)级以上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并正式颁布实施的县(市、区)级以上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项以上。
2.为主完成地市级以上政府委托规划1项以上(省级以上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县区级以上政府委托规划1项以上。
3.为主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市(厅、局)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省部级以上排名前五),或主持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4.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获奖人员或市(厅、局)级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
5.担任安全评价与评估项目负责人,完成通过评审的评价(评估)报告60份以上(同时满足总投资额在5亿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五分之一和验收、现状评价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6.作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项目负责人,制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方案,完成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60份/年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7.作为安全技术服务项目负责人,独立开展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并完成相应技术报告60份以上(服务对象为中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8.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工程技术项目)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为主持续运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或为主完成的安全技术改造工作经老师论证具有显著安全成效。
9.为主获得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为主编著并正式出版著作1部以上。
2.在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至少2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十三条 申报安全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全面系统的安全工程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安全工程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安全工程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安全工程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安全工程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安全工程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安全工程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下一级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工作经历与能力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安全工程领域的新产品、新技术、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等,已投入正常生产及应用,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2.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评价、评估、咨询以及安全管理(监理)工作,并取得显著安全成效。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领域重点科研项目,其技术报告经同行老师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安全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规划的编写。
5.主持编著并正式出版安全工程领域著作。
6.主持开展安全工程领域专项研究,并形成完整研究成果,经同行老师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获得具有显著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员,或1项省部级科技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九)或二等奖(排名前六),或2项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排名前三)或2项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的获奖人员。
2.主持研制开发安全工程专业领域的新产品、新设施、新设备(仪器)、新工法等1项以上,安全可靠性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并有正常生产及使用效果证明。
3.主持完成并正式公布实施的国家级安全工程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1 项(或为主完成2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并正式公布实施的省部级以上安全生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2 项(或为主完成3项)以上。
4.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政府委托规划1项以上(国家级为主)。
5.主持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为主完成2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3项(为主完成4项)以上。
6.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或大型企业)的安全设施设计、评价、评估、咨询以及安全管理(监理)3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7.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四)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编著并正式出版著作1部以上。
2.在核心期刊发表安全工程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收录论文1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发明专利、继续教育证明、论文论著等均与安全工程专业相关且为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取得,并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需进行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他评审对象,评委会视情况进行面试答辩。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相关部门或国家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协会设立的科技或技术类奖项。
(三)市(厅)级科技成果奖是指市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或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相关协会设立的科技或技术类奖项。
(四)获奖人员是指国家有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五)“主持”是指科研课题或工程项目总体设计、论证的项目负责人或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负责人,“为主”是指项目 (包括国家级科技项目子课题) 排名前三的完成者(以项目计划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准)。
(六)项目负责人是指排名第一的完成者。
(七)大、中型企业是指依据最新的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中确定的企业类型。
(八)核心期刊是指属于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CSCD期刊和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体系内的期刊。
(九)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在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十)编著是指撰写内容字数达到3万字以上。
(十一)“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十二)“年”均为周年。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相应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反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在申报材料中。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赋分标准.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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