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使用商品名的药品
老化学结构药物
无化合物专利的药品
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
有包装专利的药品
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
《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的通知》要求从2006年6月1日起,只有新注册药品才能使用商品名。通知中明确规定,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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