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处方管理办法》
一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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