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设点并销售批准的
边远地区的城乡集贸市场
交通不便的城乡集贸市场
少数民族地区的城乡集贸市场
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城乡集贸市场
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城乡集贸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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