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九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三)变质的药品;
(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
(一)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二)被污染的药品;
(三)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六)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进口国内未批的境外合法新药不再按假药论处。但新法也明确,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进口已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药品注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