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按劣药处理的是
被污染的
使用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
变质的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未经审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