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处方
无适应证用药的处方
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药物的处方
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处方
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处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判定为用药不适宜处方:
(一)适应证不适宜的;
(二)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三)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国家基本药物的;
(五)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六)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七)重复给药的;
(八)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九)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