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委员会各成员
一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年,不可以连选连任
二年,不可以连选连任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委员。由医疗业务主管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各有关业务科室主任或专家为委员。各成员任期一般为2年,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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