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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初级药师药事管理法规:假药的概念及论处情况

|0·2012-09-13 10:18:27浏览0 收藏0

  《药品管理法》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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