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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级药师辅导:处方监督管理

|0·2012-02-14 15:50:17浏览0 收藏0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lesson$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保存期满的处方销毁须经

  A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

  B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C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D县以上监察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E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

  答案A

  《处方管理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包括

  A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

  B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

  C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

  D急救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以及护理院

  E兽医医院、兽医诊所

  答案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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