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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师考试复习资料:处方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留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保存期满的处方销毁须经
A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
B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C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D县以上监察部门批准、登记备案
E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登记备案
答案A
《处方管理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包括
A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
B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
C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
D急救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以及护理院
E兽医医院、兽医诊所
答案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