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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师考试辅导:处方管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