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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报告(1)

|0·2010-08-18 10:55:01浏览0 收藏0

  初级药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报告(1)

  第十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分析、评价、处理,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每季度集中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其中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报告,死亡病例须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的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应报告该药品发生的所有不良反应;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报告该药品引起的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

  药品生产企业除按第十三条规定报告外,还应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的形式进行年度汇总后,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报告。对新药监测期内的药品,每年汇总报告一次; 对新药监测期已满的药品, 在首次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当年汇总报告一次,以后每5年汇总报告一次。

更多信息访问:初级药师考试频道   初级药师试论坛 卫生职称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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