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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职责(2)

|0·2010-08-18 10:54:31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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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药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职责(2)

  第九条 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承担全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工作;

  (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技术指导;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信息资料库和监测网络的建设及维护工作;

  (四)组织药品不良反应宣传、教育、培训和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刊物的编辑、出版工作;

  (五)参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国际交流;

  (六)组织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承办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收集、核实、评价、反馈、上报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人员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更多信息访问:初级药师考试频道   初级药师试论坛 卫生职称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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