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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药师考试复习资料:临床制剂管理

|0·2010-08-06 09:43:09浏览0 收藏0

  初级药师考试复习资料:临床制剂管理

  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后方可配制制剂。

  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文号的品种。

  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备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制定自配制剂质量标准,按照标准进行制剂原料和成品的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不得在市场销售。确属临床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在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所用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必须符合药用标准。

更多信息访问:初级药师考试频道   初级药师试论坛 卫生职称博客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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