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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人事部门,中央军委审计署综合局,各中管金融企业、中央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为加强审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完善审计人才评价工作机制,更好地适应审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关于深化审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84号)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审计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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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负责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拟定考务工作细则、考场规则及相关工作标准和流程,由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审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考试机构承担本地区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规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条 全国审计考办负责组织全国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巡考和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和《审计理论与实务》2个科目。
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高级审计实务》1个科目。
根据审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按程序分设专业类别。报名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应试人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一个专业类别参加考试。
第四条 获得审计专业硕士学位人员报名参加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予考查《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
第五条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初级、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专业类别的考试时间和考试成绩滚动管理周期可根据考试科目、方式、频次等调整。
第六条 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应试人员按照考试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和考场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中央管理企业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在工作地或居住地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军队人员、外国籍人员在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考点原则上安排在设区的市以上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考点在考试期间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信号屏蔽、视频监控等安全设备,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建立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无纸化考试考点应当具备足够数量的考点机、监考机、考试机等,并满足有关软、硬件和网络要求。
第八条 考试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包括上缴中央财政的考务费和补偿当地组织实施成本的考试费,一般由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向应试人员收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收支管理;审计署考试中心执收考务费汇缴至中央财政。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专家拟定考试大纲,全国审计考办审核,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发布。有关单位可以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纂考试用书。
审计署考试中心按照考试大纲要求具体组织专家开展考试征题和命题,建立试题库,加强对参与考试工作专家的管理。全国审计考办按照考试大纲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考试审题并审定试卷,规范工作流程,对考试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按照安全、科学、高效的原则,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组织考试阅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考试数据安全和阅卷结果科学,提高阅卷工作效率。全国审计考办组织进行考试阅卷结果验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考试结果。
审计署考试中心建立考试结果反馈机制,开展考试结果分析,提升试题试卷质量。全国审计考办建立试题试卷质量评估和审查机制,研究提出考试专业类别设置、考试科目、大纲及考试方式调整等政策建议,坚持正确的考试评价导向,推动提升考试国际化水平,不断加强考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 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开展对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考务工作的指导。
当地承担考务工作的人事考试机构具体开展当地考试报名、考点考场设置、考务培训与实施、考试期间试卷管理,以及违纪违规复核、成绩复查、证书信息变更等考务信息工作,会同当地审计机关开展资格审核。审计署考试中心总体组织试卷管理,对考务信息进行审核和规范管理,积极利用新技术方法提高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征)题、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当次相关科目的考试,不得参与或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相关工作、试题试卷等的涉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和考试舞弊。
第十四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对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1月13日审计署、人事部联合发布的《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审人发〔200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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