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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一节

环球网校·2018-08-14 09:02:31浏览45 收藏9
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初级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一节”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审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审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第四部分 法律

第五章 税法

第一节 税法概述

知识点一、税法涵义与构成

1、涵义: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构成:

实体法——流转税法、所得税法、财产税法、行为税法

程序法——《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等

3、地方固定收入: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

知识点二、税收征管法

(一)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管理。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发证。

(二)税款征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欲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0.05%的滞纳金。

税款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核定应纳税额等方式

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收优先制度

①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执行。

③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代位权、撤销权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

2、偷税行为、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3、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

4、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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