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居民企业,主要从事服饰生产和销售业务。2019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5 000万元。
(2)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100万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40万元。
(3)通过市体育局向体育事业捐款50万元,通过市民政局向目标脱贫地区捐款30万元用于扶贫,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卫生事业捐款8万元。
(4)缴纳增值税195万元,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9.5万元。
(5)按规定缴纳财产保险费90万元。
(6)利润总额560万元。
已知: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在计算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 )。
100万元
35万元
60万元
25万元
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限额1=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5 000×5‰=25(万元),限额2=实际发生额的60%=100×60%=60(万元),限额1<限额2,按限额1扣除,即税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25万元。
在计算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是( )。
80万元
88万元
58万元
67.2万元
(1)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30万元),据实扣除。(2)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58(50+8)万元,未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67.2万元(560×12%),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因此,甲公司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30+58=88(万元)。
在计算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中,不得扣除的是( )。
非广告性赞助支出40万元
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90万元
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合计19.5万元
缴纳的增值税195万元
(1)选项A: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2)选项D:缴纳的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
计算甲公司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560+(100×60%-5 000×5‰)+19.5=614.5(万元)
560+(100-5 000×5‰)+40+(50+30+8-560×12%)+195=890.8(万元)
560+(100-100×60%)+30-90=540(万元)
560+(100-5 000×5‰)+40=675(万元)
(1)业务招待费税前准予扣除25万元,需要纳税调增75(100-25)万元。(2)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4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60+(100-5000×5‰)+40=6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