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初会-经济法-第三章-结算纪律-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压票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付款
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可以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附加条件
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可以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票据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选项D错误);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选项B错误);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选项A正确);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选项C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