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初会-经济法-第三章-委托收款-委托收款以单位为
(1)委托收款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2)委托收款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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