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 )
(1)“共担风险”——真投资,从价计征房产税,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2)“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经营风险”——假投资,视为租赁,从租计征房产税,以出租方取得的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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