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小汽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生产销售业务。2019年10月有关经济业务如下:
(1)进口小汽车零配件一批,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22.6万元。
(2)销售小汽车50辆,不含增值税单价16.95万元/辆,同时提供汽车装饰服务,共取得不含增值税价款5.65万元。
(3)生产中轻型商用客车25辆,不含增值税单价20万元/辆,当月销售19辆,公司自办幼儿园领用1辆,向乙小学赠送2辆,向市运动会赞助3辆。
已知:增值税税率为13%;关税适用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计算甲公司进口小汽车零配件应缴纳增值税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22.6×13%=2.938(万元)
22.6×(1+10%)×13%=3.2318(万元)
22.6÷(1+13%)×(1+10%)×13%=2.86(万元)
22.6÷(1+13%)×13%=2.6(万元)
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计算甲公司销售小汽车及提供汽车装饰服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50×16.95+5.65)×13%=110.9095(万元)
[50×16.95÷(1+13%)+5.65]×13%=98.2345(万元)
(50×16.95+5.65)÷(1+13%)×13%=98.15(万元)
[50×16.95+5.65÷(1+13%)]×13%=110.825(万元)
甲公司销售小汽车的同时提供装饰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因为甲公司是从事货物的生产的单位,这两笔所得应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又因为销售收入均为不含税收入,因此无需价税分离。
计算甲公司销售、领用、赠送、赞助中轻型商用客车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下列算式中,正确的是( )。
(19+1+2+3)×20×13%=65(万元)
(19+1+2)×20×13%=57.2(万元)
(19+1+3)×20×13%=59.8(万元)
(19+2+3)×20×13%=62.4(万元)
将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无偿赠送均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下列业务中,应缴纳消费税的是( )。
销售中轻型商用客车
幼儿园领用中轻型商用客车
向乙小学赠送中轻型商用客车
向运动会赞助中轻型商用客车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公司自办幼儿园领用、向乙小学赠送、向市运动会赞助的中轻型商用客车均为用于其他方面,应全部计算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