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初会-经济法-阶段测试3-第16题-票据行为 -甲公司将自己持有的一张商业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但只在背书人栏签章并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乙公司的名称,乙公司发现后自己将公司名称填入被背书人栏,则该项行为
无效
有效
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属于侵权行为
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同等法律效力。
登录 | 注册 |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