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工业企业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0 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为6 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为8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为40万元,管理费用为100万元(全部为职工薪酬,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为80万元),财务费用为20万元,营业外收入为40万元,营业外支出为10万元(其中5万元属于支付的税收滞纳金,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时,税收滞纳金不允许扣除)。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2021年度的净利润应为( )万元。
993.75
988.75
2 962.5
2 956.25
利润总额=10 000-6 000+80-40-100-20+40-10=3 950(万元),因为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是80万元,企业已计入的当期费用为100万元,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80万元)的金额为20(100-80)万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要纳税调增;税法规定,税收滞纳金不允许扣除,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已经扣除了,所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要纳税调增。因此应交所得税=(3 950+20+5)×25%=993.75(万元),净利润=3 950-993.75=2 956.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