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外单位加工一批材料,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为200万元,支付加工费1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3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可抵扣消费税30万元。企业收回这批材料后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该批材料加工收回后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
240
210
211.3
241.3
该企业将委托加工的物资收回之后是用于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以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可抵扣消费税30万元不计入成本,所以该批材料的入账价值为200+10=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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