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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

|0·2015-02-05 08:53:5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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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为5月16日-20日,2015年初级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打好基础,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的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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