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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0·2015-02-05 08:53:08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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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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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1.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①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⑧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2.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事项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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