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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公告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湖南考区张家界考点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考试级别、科目、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考试级别、科目、方式
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实行无纸化考试;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实行闭卷纸笔考试;
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实行开卷纸笔考试。
(二)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2015年5月16日-20日间举行,中、高级资格纸笔考试于2015年9月12日-13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见考生准考证。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考试时长为1.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财务管理》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时长为3.5小时。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考试日期 |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 |
中级资格 (纸笔考试) |
高级资格 (纸笔考试) |
5月16日至20日(共5天、10个批次) |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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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18:00 初级会计实务 经济法基础 | |||
9月12日 (星期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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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1:30 财务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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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6:30 经济法 | ||
9月13日 (星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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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
9:00-12:30 高级会计实务 |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
参加高级资格考试且成绩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确定我省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由省会计考办核发当年参评的成绩证明。
二、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报考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以上学历(不含技校学历)。
(三)报考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上述有关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有关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不包括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计算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具体情形按如下规定执行:
(1) 报考人员持有学历均为全日制学历。取得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学历在后的,应自取得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2) 报考人员持有学历既有全日制学历,也有非全日制学历的,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应追溯到其最高全日制学历及会计从业资格取得时间,且不含其全日制学历在校学习和实习时间。举例如下:
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在前、会计从业资格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在前、最高全日制学历在中、非全日制学历在后的,应自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取得最高全日制学历在前、非全日制学历在中、会计从业资格在后的,应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之日起计算会计工作年限。
(四)对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报考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颁布的《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规定的高级会计师专业职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具备《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资历的人员,须符合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高教等三十一个系列(专业)破格申报评审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条件的通知》(湘职改字〔1999〕24号)规定的破格条件。
2.事业单位报考高级资格的考生,所在单位还必须有相应副高级职称空余岗位。
三、考试报名、注意事项及考后资格审查
(一)考试报名
2015年度考试实行两次报名: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报名时间:2015年1月10日至20日,不安排补报名。
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015年4月10日至20日,不安排补报名。
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进行网上报名。
考生报名时,须首先阅读报考注意事项并承诺同意报考条款。当输入身份证号和姓名进行注册时,报名系统自动调取湖南省会计从业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中数据进行匹配、筛选(通过了系统匹配、筛选不表示通过了资格审查)。
考生在报考时,必须准确填写本人联系方式。
考生报考初级资格,系统先判断数据库中是否有该报考人员信息,随后判断其学历,再判断其是否参加了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考生报考中级资格,系统先判断数据库中是否有该报考人员信息,之后根据其学历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日期进行筛选,再判断其是否参加了2013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考生报考高级资格,系统先判断其现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否为“中级”,之后判断其学历,再判断其是否参加了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
只有通过匹配、筛选后(通过了系统匹配、筛选不表示通过了资格审查),考生才能进入系统填写资料、上传照片,进行网上订阅考试辅导资料、网上缴费等操作,完成报考流程。
(二)注意事项
1.考生现有信息与其原有会计从业资格信息不一致的,请及时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按照规定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2.考生须完成2013年及以前年度的继续教育方可登录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操作。
3.本次考试不允许跨行政区划报名,请外省和本省跨市(州)、县(市、区)报考人员在报考前办理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手续。
4.2014年度已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并保留部分合格成绩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时正确填写2014年度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
考生须在考前15天内自行登录湖南会计信息网(http://acc.hnczt.gov.cn)打印准考证。
(三)考后资格审查及发证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526号)(见附件1),我市今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行考后资格审查。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对所提供的学历、资历等所有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履行诚实承诺的义务。
考试合格标准及考生成绩发布后,市会计考办将发布资格审查通知。
考生可登陆张家界市财政局网(http://www.zjj.gov.cn/govmach/sczj/)了解报名市本级及所在县(区)资格审查安排等相关事宜。考生应持《考试登记表》(见附件2,考生在网上下载填写后由单位盖章,其中事业单位报考高级资格考生须有本人所在单位在表中“单位意见”栏目签署的“本单位已完成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副高级职称岗位尚有空余岗位××个,经研究同意×××同志参加湖南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意见)、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照片等资料前往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通过的考生由市会计考办工作人员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后续手续。
因有特殊原因、未在我市会计考办指定时间内进行资格审查的考生,可在2016年度考试合格人员资格审查时补办资格审查。仍不补办资格审查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不再予以资格审查及发证,后果由考生自负。
自市会计考办发布领证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考生应及时领取本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考生可以登录张家界市财政局网(http://www.zjj.gov.cn/govmach/sczj/)查看领证的通知。到期未领取的,市会计考办不负有保管职责。
四、考试大纲
采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5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五、收费标准
(一)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会计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3〕20号),核定我省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0元。
(二)中级资格考试。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收费的批复》(湘价函〔2005〕130号),核定我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考务费每人每科45元。
(三)高级资格考试。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批复》(湘价函〔2005〕34号),核定我省高级会计师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20元,考试费每人100元。
报名咨询电话:张家界市本级8389017,永定区8596917
慈利县3222032,桑植县6222551,武陵源区5618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