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短信预约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动态提醒 立即预约

请输入下面的图形验证码

提交验证

短信预约提醒成功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0·2014-10-30 08:52:00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5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备考已经开始,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参加2015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预习知识点,提高备考效果,特整理了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祝学习愉快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是对纳税人而言,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的要求税务机关对其行政行为进行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是指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另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3)申请人按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1)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2)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只有符合几种法定情形之一时,可以停止执行: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资料下载
历年真题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注册电脑版

版权所有©环球网校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