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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
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税者征收的一种税。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车辆购置税是2001年1月1日开征的新税种,是在原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购置税附加费的基础上,通过“费改税”方式改革而来的。车辆购置税基本保留了原车辆附加费的特点。
(一)纳税人
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解释: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二)征收范围
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
(三)税率
车辆购置税采用10%的比例税率。
(四)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4.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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