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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财产转让所得

|0·2014-06-26 09:13:4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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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财产转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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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考生提高学习效率。环球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知识点,随后还会有经典试题与备考技巧,敬请期待!

  财产转让所得

  含义: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提示: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范围界定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收入。

  2.财产转让所得的计征方法:按次计征

  3.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依据:

  以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转让所得的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5.财产转让所得的特殊规定:

  (1)对我国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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