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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讲义

|0·2014-06-11 10:38:22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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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黑龙江会计证《财经法规》第二章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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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支票的出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并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2)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金,并存入一定的资金;(3)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1.支票的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非法定记载事项。(重点)

  支票的记载事项

记载事项
概念
内容
效力
绝对记载事项
是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则支票无效。
(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如欠缺某一记载事项的,支票无效。
相对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1)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2)出票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如未记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进行推定,而不会导致票据无效。
非法定记载事项
是指《票据法》不要求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发生票据法效力的事项。
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
这些事项并不发生支票上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了两项绝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同时要掌握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例题7?多选题】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 )。

  A.确定的金额 B.付款人名称 C.付款地 D.出票日期

  【答案】ABD

  【例题8?多选题】支票上的( )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A.付款人名称 B.金额 C.收款人名称 D.出票日期

  【答案】BC

  【例题9?判断题】支票的出票人名称,可以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

  【答案】×

  2.支票出票的其他法定条件

  (l)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票据法》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法行为,对其责任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和制裁,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例题10?多选题】根据《票据法》规定,禁止签发的支票包括( )。

  A.未记载收款人的支票 B.没有记载金额的支票

  C.空头支票 D.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答案】CD

  【例题11?判断题】签发空头支票是一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为法律所禁止。( )

  【答案】√

  【例题12?判断题】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存款金额的支票,称为空头支票。( )

  【答案】√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作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这一责任包括两项:一是出票人必须在付款人处存有足够可处分的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二是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票据法》明确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1.提示付款期限

  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是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重点提示】要掌握支票的提示付款期。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例题13?单选题】下列关于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内 B.自出票日起20日内

  C.自出票日起30日内 D.自出票日起60日内

  【答案】A

  【例题14?单选题】支票出票人在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下列正确的说法是( )。

  A.该记载有效 B.经收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C.经付款人同意,该记载有效 D.该记载无效

  【答案】D

  2.付款

  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当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所谓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是指付款人在收到持票人提示的支票时,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支票的背书以及其他签章系属伪造,或者付款人不按照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等情形。在此情况下,付款人不能解除付款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存款人领购支票,必须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领用单”并签章,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存款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1.签发支票的要求

  (1)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出票人不得签发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的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重点提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和支付密码错误支票的罚款额度和支付赔偿金的额度。另外,注意罚款额最低不得少于1000元。

  【例题15?单选题】A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6万元的支票给B厂,因存款不足银行退票,为此A公司将支付的赔偿金为( )元。

  A.800 B.1000 C.320 D.1320

  【答案】C

  【例题16?单选题】A公司签发一张1万元的空头支票,应处以( )元的罚款。

  A.500 B.1000 C.200 D.800

  【答案】B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背书日期,在被背书人栏记载开户银行名称,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交开户银行。

  (3)持票人持用于转账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交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三、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则是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商业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据承兑人不同,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重点提示】掌握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和提示付款期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商业汇票出票人的资格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l)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欠缺记载下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3.商业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也是商业汇票上应记载的内容,但是,未在汇票上记载的,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该等未记载的事项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主要包括:(l)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2)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3)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此外,汇票上可以记载非法定记载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商业汇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和相对记载事项的内容。

  【例题17?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商业汇票出票时的绝对记载事项的是( )。

  A.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B.付款人名称 C.出票日期 D.付款日期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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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票据保证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1.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商业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应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即保证人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中的第三人。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重点提示】注意票据保证人必须是票据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保证的格式

  办理保证手续时,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票据保证必须做成于汇票或粘单上。保证是一种书面行为,并须做成于汇票或粘单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担保法》的有关规定。

  【重点提示】注意:如果保证文句和签章没有记载在票据上,而是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没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但是具有担保法上的效力。

  票据保证记载的事项

记载事项
记载内容
绝对记载事项
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
相对记载事项
(1)被保证人名称。如果未记载该事项,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保证日期,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的住所,如果不记载这一内容,可以推定为保证人的营业场所或住所。
不得记载事项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即如果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保证责任。

  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则应记载于汇票的正面;如果是为背书人保证,则应记载于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

  【重点提示】一定要掌握住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和不得记载事项的内容。

  3.保证的效力

  保证一旦成立,即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保证人必须对保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1)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重点提示】注意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导致票据无效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不分先后向保证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或者全体就全部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行使票据权利,共同保证人不得拒绝。

  (3)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

  信用卡的分类

分类标准
类型
特点
按使用对象不同
单位卡
单位使用
个人卡
个人使用
按信誉等级
白金卡
信誉最高
金卡
信誉次高
普通卡
信誉最低
按照币种不同
人民币卡
可以用人民币支付
双币种卡
既可以用人民币支付,也可以用外币支付
按照信息载体不同
磁条卡
存储介质为磁卡
芯片卡
存储介质为芯片
按照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
贷记卡
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它具有透支消费、期限内还款可免息、卡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等特点
准贷记卡
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照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备用金,当备用金余额不足支付时,可以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1.信用卡的申领

  单位或个人申领信用卡,应按规定填写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发卡银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担保,具体可采取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方式。

  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申领单位卡。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发卡银行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得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2.信用卡的销户

  持卡人在还清信用卡的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销户:(l)信用卡有效期满45天后,持卡人不更换新卡的;(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换新卡的;(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5)持卡人要求销户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已交回全部信用卡45天的;(6)信用卡账户2年(含)以上未发生交易的;(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发卡银行认为应该取消资格的。

  【重点提示】要掌握住销户的情形。尤其是第6项。

  发卡银行办理销户,应当收回信用卡。有效信用卡无法收回的,应当将其止付。销户时,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重点提示】注意销户时卡内金额的处理。单位卡账户余额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个人卡账户可以转账结清,也可以提取现金。

  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应立即持有效证明文件并按照发卡行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向发卡行或代办行及时申请挂失发卡行或代办行审核后,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结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

  个人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入和工资性款项以及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重点提示】单位卡和个人卡使用的限制一定要记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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