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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货物发出的当天;
(4)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l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行器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1)1个月或1个季度――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10日、15日――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3)纳税人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固定业户――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货物――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2008年11月5日通过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2.消费税的计税方法
消费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征三种方式。
(二)消费税纳税人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烟(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等子目)、酒及酒精(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化妆品(主要针对彩妆,不包括护肤、护发产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和焰火、摩托车、小汽车(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客车等子目)、汽车轮胎、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游艇、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等。
2.消费税税率
(1)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和复合计征三种形式。
①比例税率:对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
②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成品油
③复合税率:卷烟、白酒
(2)最高税率的应用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按最高税率征收。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1)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销售额的确定:
①其他价外费用,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②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销售量的确认
实行从量定额征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依据是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
实行从量定额计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卷烟、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复合计税。复合计征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1)以外购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计税时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分别规定为:
①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1日、3日、5日、10日、l5日、1个月或者1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1)l个月或1季度――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2)1日、3日、5日、l0日、l5日――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l日起l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进口货物自海关填发税收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款;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营业税是以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种货物劳务税。营业税是-种流转税。
(二)营业税纳税人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1)中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①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②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
①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②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营业税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的税率为3%;
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为5%;
娱乐业的税率为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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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申报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务和非劳务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2007年12月29日第五次修订,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1.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2.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应纳税所得,无论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票、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0)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个人所得税税率
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税率体系。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一般为20%。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2000元)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险一金”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扣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务报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800)×2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5.稿酬所得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元)×20%×(1-30%);
(2)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或5%)。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以代扣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征收方式。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1)年所得l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