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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调解

|0·2014-05-08 09:17:53浏览0 收藏0
摘要 2014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二章: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二)调解员 (三)劳动调解程序

    编辑推荐:2014初级会计职称《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二章知识点汇总

  为了让初级会计职称考生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备考,环球网校精心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科目的基础知识点,希望对广大考生有帮助。

  劳动调解

  (一)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大型企业尽量设立调解委员会);2.依法没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二)调解员

  (三)劳动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3.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1)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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