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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讲义

|0·2014-04-30 09:00:04浏览0 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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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会计证《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讲义。环球网校会计资格考试频道为广大考生提供了章节讲义,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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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是指各预算单位自行开展采购活动的一种采购组织实施形式。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购买和使用所购买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主体。作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一般具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采购人是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二是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行为从筹划、决策到实施,都必须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内进行。

  (二)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法》中所称的集中采购机构就是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分为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即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方式,是指要求采购人就有关采购事项,与不少于三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按照预先规定的成交标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四)单一来源

  单一来源方式,是指采购人向唯一供应商进行采购的方式。

  (五)询价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三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二)集中采购机构的内部监督

  1.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2.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三)采购人的内部监督

  1.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应当公开。

  2.采购人选择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四)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1.审计机关的监督。

  2.监察机关的监督。

  3.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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